English

拍卖行岂能拍卖报废车

1999-06-10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呼和浩特水泥厂工人郎景山,1998年10月7日,花22000元从呼市拍卖行购得一辆大货车。可他做梦也没想到,买来的车竟是一辆过了正常使用期三四年的报废车。

郎景山告诉记者,买车的时候,拍卖行的大广告牌上清清楚楚写着是1995年的车。几天后检车时,工作人员告诉他,他买的车登记日期是1985年,早已过了正常使用期,是辆报废车。郎景山找到了拍卖行,多次交涉,拍卖行有关负责人称该车“买不买也是你的。”于是,他求助于呼和浩特市消费者协会。

拍卖法规定,拍卖人、委托人违反规定,未说明拍卖品的瑕疵,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,消费者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;属于委托人责任的,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损失。

郎景山购车这一事件中,首先委托人向拍卖行隐瞒了该车已经报废的事实,呼市拍卖行既没有对这辆车的情况进行核实,也没有说明车已报废,致使报废车再次流入市场。然而,有关单位一直推诿责任,郎景山购买的大货车无法上路行驶,半年多过去了,还静静地停在那里。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